人民法院消息:虚拟货币是合法财产,涉案款物不能没收、返还

2024-04-03 / 欧意资讯 / 9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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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表文章称,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以归类为财产。 目前的法律政策并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 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实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然是合法的。 财产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发表文章《虚拟货币财产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理问题》。 文章分析了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指出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以归类为财产。 目前的法律政策并不表征虚拟货币。 这是非法物品。 因此,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然是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文章建议,应从合法性的基本立场出发处理涉案款物。 笔者认为,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涉案款物不能没收、返还,应在刑民法统一秩序的基础上分别对待。 ,实现个人财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

以下为原文:

虚拟货币成为违法犯罪“帮凶”的趋势日益凸显。 全球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交易额从2020年的84亿美元增至2022年的20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 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虚拟货币犯罪定性、涉案款物处理等问题上分歧日益显现。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置。

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分析

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刑法属性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只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数据。 现作为非法货币在我国“黑市”流通,大部分作为违法犯罪的支付手段和境外资金非法入境的媒介。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元拓头条(微信ID:)虚拟货币是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商品,从盗窃、抢劫毒品等违禁品的司法解释来看,虚拟货币也应归入盗窃罪。和抢劫。 货币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但鉴于我国现行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流通,因此承认其为合法财产并加以保护并不合适。 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法定财产。 除非被持有人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或者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虚拟货币持有人应当受到保护。 财产权益。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原因是:

(一)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类为财产

1、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 法定货币,特别是纸币(具有收藏价值的除外),除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等法定功能外,本身不具有一般使用价值。 但虚拟货币就不一样了。 它本身可以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具体表现在:(1)作为结算媒介。 元宇宙头条(微信id:)在证券结算等一些区块链应用领域,加密资产在区块链系统内的流通是必不可少的,比如为了实现区块链证券结算系统中的支付对支付(DVP)。 ),需要区块链中的控制或指定节点在向托管银行存入等量法币的前提下,发行虚拟货币,即“结算币”(Coin),实现证券的结算以及系统内的资金。 (2)充当虚拟凭证或财产。 比如像演唱会门票、演唱会门票等,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不可篡改的功能; 如电子投票、游戏道具等,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保证虚拟财产不可篡改。 本案中,虽然依法应当否定其货币功能,但并不影响对其财产属性的认定。 为新兴技术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渠道也是法律的作用。

2、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通过区块链将世界任何角落的陌生人连接起来,通过“共识机制”和“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传递价值,成为全世界便捷的结算工具,特别是通过区块链出现后(USDT)等锚定法币(或资产)维持价格稳定的稳定币,虚拟货币的货币功能日趋完善。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本质是通过分布式加密系统来实现的。 全球所有虚拟货币硬件系统都有虚拟货币账本,虚拟货币不会因为一台硬件的丢失而丢失。 基于虚拟货币的技术不可篡改和反脆弱性,虚拟货币被一些群体视为“硬通货”,成为现实生活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手段。 元宇宙头条(微信ID:)在当今世界的支付体系中,虚拟货币已经超越了其计算机数据的物理特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科技,它已被许多国家纳入金融体系,并被视为法定货币。 用于日本、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 据统计,全球73个国家有近3万台虚拟货币ATM机。

我国出于保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打击违法犯罪等考虑,目前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和货币功能。 但其交换价值因海外市场的法律认可和合法流通而客观存在,无法消除。 。 如果将虚拟货币视为毒品等违禁品,其交换价值不被承认,势必导致虚拟货币从境外流入国内,凝聚的劳动价值和市场价值被丢弃,客观上会导致财产损失不会有利于涉及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追收和追失工作的开展。

3、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虚拟货币的,按财产犯罪论处。 如前所述,虚拟货币客观上具有积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具有任何积极价值不同。 在司法解释等规定以保护占有为目的,规定盗窃、抢劫、毒品诈骗等违禁品构成相关财产犯罪的情况下,“以轻定重”,虚拟货币理所应当成为打击对象。财产犯罪。

基于虚拟货币计算机数据的物理特性,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一直存在将虚拟货币犯罪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定罪处罚的做法和观点,显然抛弃了对虚拟货币的使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评价。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 ,而不得不寻求通过扩大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方法的解释来将此类行为定罪,这确实涉嫌违反“罪刑法定”。 例如,在某案中,涉案被告没有采用刑法第285条规定的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没有按照刑法第286条规定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刑法。 、修改等行为,其本质是非法获取虚拟货币,侵害的合法权益是财产所有权,不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保护的公共秩序合法权益。 放弃财产犯罪而定罪处罚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违反了罪刑相当的基本原则,也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权利。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同意以下观点:通过诈骗、盗窃、抢劫、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不法手段获取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法律上应认定为竞合关系,而不是竞合关系。一种想象中的竞争关系。 元宇宙头条(微信ID:)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等行为,数额不符合犯罪标准的,不能退而求其次,将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二)现行法律政策并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

1.相关规定明确虚拟物品的认定。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 ] 289号文(以下简称“2013年五部门通知”)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当在境内流通。此外,等其他虚拟货币具有与比特币相同的“无中心化发行机构、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匿名性”等特点,也应归类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保护虚拟财产也受到《民法典》的管辖。 支持这种开放的态度。

2、行政和法律政策并未完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2021年十大部门通知》)元宇宙头条(微信ID:)第一条第二款: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充当中央交易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涉嫌非法销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业务、非法基金等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严禁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依法坚决取缔。 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定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一切虚拟货币买卖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另一方则认为,只有涉嫌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向公众发行票据、非法期货经营、非法集资等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商业”的定义是个人或组织的专业工作。 偶尔的买卖行为显然不能被定义为商业活动。 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出售虚拟货币的当事人李某义,从现有证据中可以发现,这是他第一次代表儿子在国内出售虚拟货币。 将销售定性为商业活动显然是不恰当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2021年十大部门通知》并未将所有虚拟货币买卖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并予以禁止。 司法实践必须结合个案的行为特征来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

从《2021年十大部门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来看,购买、出售虚拟货币可视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 只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才会被视为无效,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强制性规定无效。 不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不属于行政违法。 虽然买卖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可以因损害国家金融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但虚拟货币本身并不属于违法物品。

3、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仅仅“令人厌恶”的交易行为并不能否认虚拟货币的合法财产属性。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的2022年以来的16件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民事终审判决中发现,司法实践中,以生产、交易、投资虚拟货币为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均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认定无效,但涉案虚拟货币及交易对价未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行政部门也未采取追回等措施。 元宇宙头条(微信ID:)其中,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性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1581号认为,为获取虚拟货币而订立的软件开发合同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 但双方均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 因此,判决被上诉人应将合同款10万元返还上诉人,而不是没收该10万元,或者将该10万元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这与《2021年十大部门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 对于不涉及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交易,民事主体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 目前的法律政策并没有禁止,也没有将虚拟货币认定为与毒品、淫秽书刊、管制刀具有关。 对于同一性质的违禁品,相关主体持有虚拟货币是合法的。 例如,林农拥有的树木在取得采伐许可证之前可以合法拥有,但不能通过采伐处理。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属于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从合法性的基本立场出发处理涉案款物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涉案财物不能没收、返还。 应当按照刑民法统一秩序分别对待,保证个人财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一致。 利益保护均衡。

(一)受害人无交易行为。 如果有人盗取他人的虚拟货币,受害人没有任何意图或意图出售其持有的虚拟货币。 如果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受害人的虚拟货币密钥,从而盗窃了该虚拟货币,则该盗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对该虚拟货币的合法财产权。 受害人没有危害国家金融秩序、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元宇宙头条(微信ID:)本案应判处被告承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 对于被告人未转移的虚拟货币,责令被告退还受害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转移的虚拟货币,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出售价格、受害人的购买价格或者受害人之前的购买价格,并参考被告人或者受害人近期的同类虚拟货币,责令被告返还给受害人。货币交易。 值,确定犯罪金额并责令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对于无法确定出售价格、购买价格等的人士,鉴于我国已经取消了国内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相应的市场参考价格,即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价格由政府有关价格确定部门确定。相关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应确定犯罪行为。

(二)被害人有交易行为的。 至于被告人利用受害人的交易行为实施诈骗、抢劫、抢夺、盗窃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受害人也有过错,因为其合法财产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中受到侵害。 。 在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时,刑事判决应当与民事判决保持一致。 对多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不能说明虚拟货币合法来源,有证据证明交易虚拟货币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可以责令被告人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他们不再被责令赔偿受害者。 ; 不具备上述情形的,根据受害人民事过错的程度,责令被告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受害人。 责令被告部分赔偿受害人的,其余部分责令向被告追缴并没收。 查获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在国际市场上合法出售,所得资金可以上缴国库。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

作者丨王忠义、杨聪慧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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